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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权力从来源上说,是一种契约安排,即国民约定将自己享有的部分权利让渡与政府,由政府组成相应的国家机构对大家进行管理,来维持生活秩序。国家机构是抽象的,真正的权力掌握在依据大家事先拟订的规则选任的公务员手中。公务员应该是这样的人:首先他应该是为国民服务的,因为国民通过交纳税金等方式供养着公务员;其次应该是模范的,因为那样才值得国民信任,国民才会把自己的权利让渡与他们来行使。因此,公务员所承载的首先是一种义务,模范遵守社会规则是公务员的天然属性。
女警察苏某在网上自暴曾和丈夫参与“换偶”游戏,并说“从目的上来说,夫妻交友在于提升家庭生活质量,然后增进夫妻感情。换偶主要是以性交换为目的”。曝光后,该女民警被公安机关辞退。该新闻在网上引发激烈讨论,网民对苏某指责者有之,理解者有之,对公安机关辞退苏某的做法赞誉者有之,辱骂者有之。如何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苏某的行为,以及公安机关的做法?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如果公务员把自己在社会中等同于一般人来对待,那毫无疑问,不符合民意,不符合法理。
言辞激烈的网友发表评论,希望能够追究该警察的其他责任,比如对其事实财产处罚、人身处罚,这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无禁止即自由”,这句话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人们可以做一切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第二,即使法律禁止人们从事某行为,但如果没有没有事先规定为该行为应该承担某种法律后果,无论该行为后果多严重,行为人也不承担因该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这是法治的应然要求。对于该女警的行为,法律没有明规定除了将其辞退之外可以处以什么样的财产或者人身处罚,因此对于该警察,公安机关将其辞退是合法的,但承担其他责任则不可能。
女警察苏某在网上自暴曾和丈夫参与“换偶”游戏,并说“从目的上来说,夫妻交友在于提升家庭生活质量,然后增进夫妻感情。换偶主要是以性交换为目的”。曝光后,该女民警被公安机关辞退。该新闻在网上引发激烈讨论,网民对苏某指责者有之,理解者有之,对公安机关辞退苏某的做法赞誉者有之,辱骂者有之。如何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苏某的行为,以及公安机关的做法?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如果公务员把自己在社会中等同于一般人来对待,那毫无疑问,不符合民意,不符合法理。
言辞激烈的网友发表评论,希望能够追究该警察的其他责任,比如对其事实财产处罚、人身处罚,这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无禁止即自由”,这句话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人们可以做一切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第二,即使法律禁止人们从事某行为,但如果没有没有事先规定为该行为应该承担某种法律后果,无论该行为后果多严重,行为人也不承担因该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这是法治的应然要求。对于该女警的行为,法律没有明规定除了将其辞退之外可以处以什么样的财产或者人身处罚,因此对于该警察,公安机关将其辞退是合法的,但承担其他责任则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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